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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DA 里这 4 种情况不保密,签之前看清楚

你签 NDA 的时候,会不会仔细看"除外情形"这一条?大部分人都不会——觉得这就是个标准条款。

但这里面的坑,比大多数人想的要大得多。

典型的除外条款:"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:(a)公众已知的信息;(b)接收方在披露前已经知悉的信息;(c)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;(d)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。"

第一个坑:"公众已知"的时间点

如果写的是"在披露后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"——曾有案例:一家芯片公司的技术方案被合作方拿去申请专利,合作方说"技术方案公开后就变成公众已知了"。正确写法应为"在披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"。

正确写法:"在披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 的信息"。只差几个字,差别就是天与地。

第二个坑:谁来证明"接收方已知"?

条款写"接收方在披露前已经知悉"——谁来证明?对方说"我早就知道了",你无法证伪。正确做法:接收方必须在签约时书面列出已知信息清单,未列出的视为不知悉。

第三个坑:"从第三方合法获得"

关键是把"合法获得"写清楚——需要第三方有权披露且接收方不知该披露违反保密义务。

第四个坑:"依法必须披露"

正确写法应当加上"且在披露前及时通知披露方,以便披露方采取保护措施"。

查查你的 NDA 除外条款有没有这些漏洞。

NDA 除外条款有漏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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