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DA 里这 4 种情况不保密,签之前看清楚
你签 NDA 的时候,会不会仔细看"除外情形"这一条?大部分人都不会——觉得这就是个标准条款。
但这里面的坑,比大多数人想的要大得多。
典型的除外条款:"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:(a)公众已知的信息;(b)接收方在披露前已经知悉的信息;(c)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;(d)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。"
第一个坑:"公众已知"的时间点
如果写的是"在披露后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"——曾有案例:一家芯片公司的技术方案被合作方拿去申请专利,合作方说"技术方案公开后就变成公众已知了"。正确写法应为"在披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"。
正确写法:"在披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 的信息"。只差几个字,差别就是天与地。
第二个坑:谁来证明"接收方已知"?
条款写"接收方在披露前已经知悉"——谁来证明?对方说"我早就知道了",你无法证伪。正确做法:接收方必须在签约时书面列出已知信息清单,未列出的视为不知悉。
第三个坑:"从第三方合法获得"
关键是把"合法获得"写清楚——需要第三方有权披露且接收方不知该披露违反保密义务。
第四个坑:"依法必须披露"
正确写法应当加上"且在披露前及时通知披露方,以便披露方采取保护措施"。
查查你的 NDA 除外条款有没有这些漏洞。